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

2022-08-10 19:29:19  浏览:858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9-30 【实施日期】 2011-11-01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务院令


(第6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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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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