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2022-08-10 19:30:06  浏览:969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1-27 【实施日期】 2015-01-01
【法律话题】 金融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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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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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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