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

2022-08-10 15:58:29  浏览:1130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74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74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2-28 【实施日期】 2013-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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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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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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