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_全文_湾区律师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_全文

2022-05-21 22:26:27  浏览:1606  来源:原创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
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六、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现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88年12月1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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