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22-07-13 23:30:43  浏览:1228  来源:网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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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07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198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修订)[198309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1986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6修订)[198612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2006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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