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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2022-07-12 00:16:56  浏览:1150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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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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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200人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           6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5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40人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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