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2022-07-12 00:17:17  浏览:1097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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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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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09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199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95修正)[199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200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地方法规1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员、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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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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