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2022-07-12 00:17:40  浏览:1197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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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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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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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1996年12月30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

二、中国呼吁拥有庞大化学武器库的国家尽早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利于早日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应当得到严格遵守。关于质疑视察的规定不得被滥用,不得损害缔约国与化学武器无关的国家安全利益。中国坚决反对任何滥用核查规定危害中国主权与安全的作法。

四、在外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当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承担销毁这些化学武器的义务,尽快彻底销毁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

五、《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应当确实发挥促进化工领域为和平目的的国际贸易、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作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应当成为规范缔约国之间在化工领域进行贸易、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据。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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