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销售西北内蒙古发[2003]7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分有限公司的批复》和石化股份企[2002]81号文《关于改制设立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批复》,原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部变更使用新的企业名称,其中原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内蒙古新星分公司变更为中国古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原内蒙古新星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名称也随之变更,目前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已在企业属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8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三款,只明确了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内蒙古新星分公司,也就是变更名称后的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而对我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没有明确,他们分别是:
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包头分公司;
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临河分公司;
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鄂尔多斯分公司;
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鄂尔多斯分公司薛家湾营业部;
5、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赤峰分公司
6、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苏尼特右旗赛汗营业部。
2002年度上述单位的所得税均由我分公司合并后纳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在北京缴纳。为了避免重复纳税问题,恳请所得税管理处根据国税函[2002]834号文件精神,将变更名称后的我分公司以上六个分支机构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均由主管部门在北京统一缴纳问题,向盟(市)国家税务局下发文件明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明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后的保险待遇的规定(摘录)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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