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22-07-12 21:14:06  浏览:1120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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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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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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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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