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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2022-07-12 00:05:58  浏览:1234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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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6篇 地方法规6篇 相关论文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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