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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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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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小 中 大(1955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其缺额如何补充,是否可由上级委派的问题,决定: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该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在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中推举一人报请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暂时代理其职务,等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同时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机关的职权的,因此,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该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指定一人暂时代理院长的职务,等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该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委员会在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指定一人暂时代理院长的职务,等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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