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_湾区律师网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2022-07-12 00:06:23  浏览:1191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6月23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新草案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一些地方调研,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专门召开法律通过前评估会议,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进一步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有些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需要军队和地方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