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2022-07-12 00:11:55  浏览:1126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失效日期:19970101

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

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二、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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