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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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2日)修正 【本法变迁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07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1994051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199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88年7月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上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校至少尉。(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一级上将的授予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二条 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少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三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四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五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六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七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八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九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一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相关资料: 法律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三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后的保险待遇的规定(摘录)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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