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_湾区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

2022-07-12 00:12:34  浏览:1075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我省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500元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达不到500元的不征筵席税。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下列筵席和用餐免征筵席税: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接待外宾所举办的筵席。

(二)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用餐。

(三)台湾、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四)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减或免税照顾的,由省税务局审批。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人必须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第六条代征人在代征筵席税时,应填写代征代扣税款发票交纳税人,对代征的税款必须专册登记,并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结报手续,妥善保存代征税款资料。

第七条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税务机关要对代征人代征代缴税款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代征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筵席税的代征人可按其代征代缴税款金额的大小,付给5%以内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市)税务局核定。

第九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经查实处理后,可在所补税款的10%以内或罚款收入的30%以内,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筵席税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云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条例》和本细则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