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选)
		 	    	
		 	    	 更新时间:2022-09-19 20:48:49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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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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