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88-06-04															 | 							【实施日期】																	1988-06-04															 |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产业领域】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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