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7-04-04															 | 							【实施日期】																	1997-05-01															 |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原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外,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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