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7-06-29															 | 							【实施日期】																	1997-06-29															 | 						
													|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产业领域】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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