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7-07-31															 | 							【实施日期】																	1997-07-31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对在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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