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7-09-26															 | 							【实施日期】																	1997-09-26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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