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决定第七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可根据情节暂扣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