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2-04-01															 | 							【实施日期】																	2002-04-01															 |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产业领域】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六)项。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择业求职人员可以经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求职。求职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将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在我省求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七、删除第三十条第(五)项。
  八、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