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2-04-04															 | 							【实施日期】																	2002-04-04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省内跨地、市的道路运输企业、省外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开办道路运输企业,应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删去。
  二、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市、行署”修改为“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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