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效力级别】省级...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6-18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款:“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确需占用其他农业用地临时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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