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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