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11-12 | 【实施日期】 2004-11-12 |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修改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将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中“从事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活动”,修改为“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六、删去第三十条。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