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6-01-13															 | 							【实施日期】																	2006-01-13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又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规定期限和固定的生态区域内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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