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13-09-26															 | 							【实施日期】																	2013-09-26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水文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水文条例》的决定
(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水文条例》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水文监测资料具体审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由省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水文条例》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水文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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