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七条,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科达有限公司签署购置自动生化型微生物检测仪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