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人民教育出版社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品德与公民」教材及多媒体光盘编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人民教育出版社订立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品德与公民」教材及多媒体光盘编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711,000.00(澳门币叁佰柒拾壹万壹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725,000.00 2008年 $ 1,986,000.00 |